公告
《江門市社會治理智慧網格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已經江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促進地方立法民主化、公開化,廣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現將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本報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反饋意見的方式
?。ㄒ唬┼]寄地址:江門市白沙大道西1號2幢,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郵政編碼:529000
?。ǘ╇娮余]件:jmrdfgw@jiangmen.gov.cn
?。ㄈ﹤髡妫?750—3273605
?。ㄋ模┙T人大網:在“征集意見”欄目直接上傳
江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9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以智慧賦能綜合網格運行體系,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造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標桿城市,實現更高水平法治江門平安江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慧網格服務管理,是指在黨組織領導下,以綜合網格為基本服務管理單元,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依托“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協同開展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法律政策宣傳、民生公共服務等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黨政統籌、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智治支撐的原則,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層社會治理格局。
第四條【主管職責】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網格化服務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網格化機構)按職責權限承擔智慧網格服務管理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訪、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以下簡稱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網格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開展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發動和組織村(居)民共同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
第七條【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統籌整合城鄉社會治理各項經費,保障社會治理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村(社區)中的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將集體經濟收益用于補助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經費。
第二章 綜合網格與網格員
第八條【網格劃分設置】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規模適度、標準統一、無縫覆蓋、動態調整”的原則,科學劃分綜合網格,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綜合網格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示綜合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網格員姓名、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鼓勵通過網絡等方式公布或者向村(居)民推送本款規定的網格基本情況。
綜合網格劃分設置及其變更管理辦法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網格事項入格審查】 縣(市、區)應當建立智慧網格服務管理事項(以下簡稱網格事項)入格審查制度,結合實際將智慧網格聯動部門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以及市、縣(市、區)交辦的其他重大社會治理工作事項納入網格工作任務范圍,并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市網格事項準入分類目錄??h(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分類目錄會同智慧網格聯動部門編制網格事項準入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確需調整的,可以由縣(市、區)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或者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審核批準,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第十條【網格人員配置】 縣(市、區)、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有人口數量、社會治理工作量等實際,分類配置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專業網格員。
每個綜合網格設一名網格長,由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從村(社區)黨組織成員或者黨員骨干中選任。
專職網格員由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按照規定統一招聘或者選任,可優先從村(社區)基層輔助人員中招聘或者轉任。社區專職網格員統一納入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管理。
兼職網格員一般由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小組長、輔警、志愿者、社工、新就業群體等擔任。
專業網格員由各智慧網格聯動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綜合網格的服務管理人員擔任。同一專業網格員可以對應多個網格。
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具體選聘管理辦法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網格人員職責】 網格長是所在綜合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責任人,應當組織協調綜合網格內的各項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開展工作,并完成綜合網格內基礎數據動態信息、網格事項采集上報等工作。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
專業網格員指導、督促、協調、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及時處置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網格事項。
網格員接受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業務指導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智慧網格服務管理職責:
?。ㄒ唬┦占罕姺招枨蠛托旁L訴求信息,重點巡查事件多發區段、重點要害部位和人群集聚場所,協助做好綜合網格內的問題隱患排查;
?。ǘ﹨f助有關部門采集核查綜合網格內人、地、事、物、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以及特殊人群、困難群體等動態信息;
?。ㄈ﹫蟾婢C合網格內涉違法犯罪、矛盾糾紛、公共安全隱患、環境污染等案事件或者線索,對突發應急事件立即報警,并視情況協同處置;
?。ㄋ模┘皶r調解簡單矛盾糾紛,協助群眾訴求服務站點做好群眾接訪疏導工作、一站式解決群眾訴求;
?。ㄎ澹﹨f助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
?。﹨f助參與平安建設、掃黑除惡、綜治維穩、反電信網絡詐騙等宣傳。
?。ㄆ撸└骷壘W格化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履職保障】 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十三條【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統籌制定網格員招聘錄用、管理培訓、薪酬水平等制度,統一網格員專屬標識、服裝、裝備,加強網格員隊伍規范化建設。
縣(市、區)、鄉鎮(街道)以及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根據市網格化機構的統籌安排,分級分類對網格員進行政治、業務等培訓,提高網格員發現問題、處理問題和服務群眾的能力。專業網格員由派出職能部門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強化網格員隊伍職業化建設,對有突出貢獻的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優先推薦競選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績效獎勵】 市網格化機構應當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體系,制定智慧網格服務管理考核辦法。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專職網格員的考核細則,建立網格員合理退出和獎懲機制,并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智慧網格服務管理激勵機制,定期對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的先進單位(含綜合網格)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三章 多元共治
第十五條【黨建引領】 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因地制宜推進多方聯動、社會參與的智慧網格服務管理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部門聯動】 網格化機構應當與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派駐機構等建立聯系溝通、協調處置機制,共同推進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社會參與】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開競爭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開展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在綜合網格內開展糾紛化解、治安防控、緊急救援、法律服務、心理服務等方面志愿服務,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關愛服務。
第十八條【群眾自治】 鄉鎮(街道)應當引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居)民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的工作機制。
鼓勵村(居)民通過群眾訴求服務站點、12345 熱線、各類信息服務平臺群眾端等線上線下渠道反映群眾訴求和問題隱患,志愿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良好氛圍。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二十條【智治支撐】 市、縣(市、區)應當加強智慧網格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運用市域社會治理科技成果,整合智慧網格服務管理信息資源,實現綜合網格工作數據共享、實時更新,指揮調度、問題處置、跟蹤問效、業績考核一體化。
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將智慧網格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對接融合。
第二十一條【數據研判】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定期對“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中的智慧網格服務管理數據進行問題梳理、關聯分析、研判應用、工作預警,研究把握本地區社會治理的規律、特點和趨勢走向,形成分析報告,為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第二十二條【信息安全】 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智慧網格服務管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提供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統一交辦】 網格化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將待核查的信息線索、需處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時推送至相關網格員,協助其精準掌握綜合網格動態。
納入清單的網格事項,應當由網格化機構統一交辦,智慧網格聯動部門不得直接交辦。
未經法定程序,各級智慧網格聯動部門不得將本部門法定職責納入網格事項,或者推卸至網格員。
第二十四條【流轉辦理】 網格員發現網格事項時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網格事項經核實無誤后,可以現場協調解決的,網格員應當即時協調解決,并將處理信息上傳至“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不能現場協調解決的,應當即時上傳至“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
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網格事項的內容和職責分工,在規定時限內將網格事項分派至相關智慧網格聯動部門處理。
相關智慧網格聯動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網格事項的處理,將處理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網格化機構,并上傳至“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
相關智慧網格聯動部門認為網格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同級網格化機構報告并說明理由。同級網格化機構應當組織研究后再次分派。涉及職責爭議的網格事項,由同級網格化機構按照相關程序處置。
第二十五條【協同處置】 涉及多個智慧網格聯動部門的網格事項,網格化機構應當指定牽頭部門協調處置,并跟蹤事件辦理情況。牽頭部門應當將處置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網格化機構,并上傳至“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
第二十六條【電子檔案】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網格事項閉環管理具體辦法,建立源頭管理、采集建檔、分流交辦、檢查督促、結果反饋的閉環工作流程,實行網格事項辦理全過程電子化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檢查督辦】 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對上報的網格事項處理情況應當建立督辦和評價機制。
各級網格化機構負責監督網格事項的辦理工作,并通過“粵平安”社會治理云平臺跟蹤檢查督辦落實情況,對未及時辦理單位給予警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網格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智慧網格服務管理工作中,網格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侵犯網格員及其近親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專有名詞】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C合網格,是指在村(社區)以下,以一定范圍地理空間和一定數量人口為對象劃分的,圍繞人、地、事、物、組織等基本治理要素,統籌整合上級部門在基層開展的行業、專業網格化服務管理業務,利用數字化、信息化等手段開展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基本單元。
?。ǘ┚W格員,是指在綜合網格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和專業網格員。
第三十二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