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關于《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關于《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的政策圖解
JMBG2023019
江教校監〔2023〕7號
關于印發《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科學技術(科工商務)局、民政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政策精神,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江門市教育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民政局 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審批工作,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及執行廣東省關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等政策文件,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通過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培訓內容的相關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
第三條 為穩步推進我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工作,按照《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一年的過渡期內,已經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營業執照(或者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但未辦理辦學許可的培訓機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組織全面排查摸底,重點摸排其辦學條件和預收費情況,建立臺賬、分類處置、加強引導,對辦學條件達不到準入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江門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做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政策制定、設立評審委員會、業務指導等工作;縣(市、區)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做好培訓機構設立的受理、審核、審批、年審、監管、指導等工作。具體如下:
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管理、黨建以及其它日常監管工作,牽頭開展聯合執法,會同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專家、專業教師組成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評審委員會,細化并公布各行業培訓類別的清單目錄,協調解決審批登記過程中的糾紛以及難以界定的特殊問題,作出綜合審查后出具意見;搭建信息共享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規范,牽頭做好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分工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
縣(市、區)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業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延續(年審)的專業審核、日常專業監管等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審核及法人登記,做好登記管理的監管工作。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申報及法人登記,做好登記管理、價格行為、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設立培訓機構應按照“先證后照”原則,依次完成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等審批后方可開展培訓活動。
第六條 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應設置標準進行籌備,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申請設立,具體程序如下:
1.名稱申報。設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應先向屬地民政部門辦理名稱審核;設立營利性培訓機構的應先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名稱自主申報。
2.設立申請。完成名稱申報或名稱審核后,應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教育行政部門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舉辦者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受理決定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決定受理的,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移交同級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
3.專業審核。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后1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同級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開展辦學現場審核,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對辦學現場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業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其它未明晰培訓項目的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專業審核;培訓項目邊界難以界定的由市、縣(市、區)評審委員會協調。
4.許可審批。教育行政部門自出具《受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的專業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審批的結論。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設立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批準設立并說明理由。
5.公示公告。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并抄送同級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
6.法人登記。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應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后,應在江門市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采用現金收款的,培訓機構應當在收到款項5個工作日內將所收預付費存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培訓機構須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包括教師、從業人員、培訓材料、資金、場地等)。
第八條 培訓機構要在場所顯著位置亮證辦學。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經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縣(市、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應當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涉及專業條件變更的需由相應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等部門出具專業審核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培訓機構變更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培訓教材等,及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更新。
第十條 培訓機構決定分立、合并的,應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準予分立、合并的培訓機構,其辦學許可證應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對培訓機構年檢資料進行初審,再將年審資料移交到相應的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部門開展辦學現場審核??萍?、文化旅游、體育部門對材料和辦學場地審核后,出具專業審核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作出是否通過年檢的決定,年檢結果應統一對外公布。
培訓機構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2023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執行期間,國家、省關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