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3016
江門市農業農村局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商務局 江門市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江門市分行關于印發《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農農〔2023〕1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江門市農業農村局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商務局
江門市供銷合作聯社 江門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江門市分行
2023年9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參照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印發的《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實施意見》(粵農農【2021】3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1.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2.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3.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
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應當充分征求本級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以本級政府名義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市農業農村局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或專家,對各縣(市、區)政府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2.市農業農村局對專家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江門分行等單位意見。
3.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4.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局名義授予“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經認定公布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 實行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上報。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市省級及以上的重點龍頭企業由上級組織監測,不納入本市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5目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11.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用地的。
12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縣(市、區)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附件: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指標
附件:
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指標
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江農農【2023】158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