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局長鄺積康 解讀《江門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JMBG2023024
江文廣旅體發〔2023〕11號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推動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廣東省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文化產業園區的項目集聚、自主創新和示范引領作用,推動我市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江門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遵照執行。
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3年9月1日
江門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文化產業園區的項目集聚、自主創新和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全市文化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推動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廣東省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門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在市域范圍以內以文化產業(按《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規定執行)為主導,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園區主導產業明確,基礎設施完備,自主創新和孵化功能突出,有專門服務機構和平臺,形成規?;l展格局,具有示范效應的文化產業功能區域。
第三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園區的申報、認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對轄區內園區的指導、推薦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園區申報與認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發展符合國家、本省、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江門市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有較為完整且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二)園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營管理機構,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硬件環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有專門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運營機構應是國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三)園區以文化產業為主要業態,具有鮮明的市場定位和特色,形成一定規模,并已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且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1%以上或文化企業產值(營業收入)占園區企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的51%以上,在本區域內具有代表性或領先性。支持打造文旅融合、數字制造、文化創意、節慶會展以及新興產業等五大板塊相關業態的園區。
(四)園區配備文化企業服務功能,積極落實各級政府扶持文化企業政策,建立完善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特別是“專精特新”高成長型文化企業、中小型文化企業、初創型文化企業提供孵化、研發、技術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展示推廣、中介交易、市場開拓、業務培訓、事務代理等相關配套的公共服務和創業服務。
(五)園區文化企業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務內容健康向上,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園區業態應立足于向集群化、智能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
第五條園區認定工作以“自愿申報、嚴格標準、示范引領、動態管理”為準則,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施,程序如下:
(一)申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按照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屬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二)推薦。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初步核實后同意推薦,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移交園區申報材料。
(三)評審。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采取園區負責人答辯、園區實地考核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考核評審,擬定園區創建資格單位名單。名單經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審議通過后,在其官網公示7個工作日。
(四)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即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并授予“江門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稱號。
第六條 已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含基地、集聚區)的直接成為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無須重復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園區的運營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
(二)園區整體運營、管理及效益情況;
(三)園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四)入駐企業發展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
第八條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續建設未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因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有不當及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傳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園區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內文化企業存在侵權行為的。
第九條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名稱、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應持相關權屬機構同意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變更或市場監管部門核準變更的文件,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交相關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同意后,繼續保留園區稱號,否則,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對其予以管理不善的“警示”。
第十條 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撤銷認定,予以摘牌,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申報或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認定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有不當及違法違規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傳播不良信息等)的;
(三)不配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執法機構依法管理的;
(四)因園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園區性質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五)因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主動申請退出市級產業示范園區管理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