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文本解讀: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JMBG2023021
關于印發《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公積金管委會〔2023〕2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
現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7月31日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本辦法所稱我市是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所稱外市是指我市以外地區。
第三條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確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并定期對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單位應指定經辦人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對賬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單位經辦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職工申請開具個人繳存證明、辦理轉移手續應由本人辦理,也可以委托單位經辦人或其他人辦理。職工委托單位經辦人以外的其他人辦理繳存業務的,受委托人應提供經公證機構或其他法定機構公證的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實行屬地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單位,均應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變更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及提供單位經辦人信息:
(一)《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二)單位設立的材料原件(黨政機關提供設立的批準文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企業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社會團體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還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第七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人員匯繳變更清冊》、開戶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八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材料原件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單位經辦人發生變化的,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和變更后的單位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單位或職工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的,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職工身份證件原件、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辦理變更手續。涉及職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除一般性信息變更(身份證號碼升位、姓名中僅有1個字需變更且變更前后的字屬于諧音、形近、繁簡體替換關系的、身份證號碼中僅有1個數字需要變更等)外,單位經辦人及職工本人應同時到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的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由職工本人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向銀行申請。
第三章 匯繳、補繳、緩繳、調整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賬、查詢等服務。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的,單位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辦理補繳手續: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或新調入的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調整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其他特殊情況需補繳的,單位經辦人應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和材料原件。
第十三條 單位因連續三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
(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決議和公示情況;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材料,包括單位財務報表、工資報表、第三方審計報告或有關部門核定為困難單位的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在規定的范圍內每年為職工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單位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人員匯繳變更清冊》辦理調整手續。
第四章 封存、啟封及轉移、開具繳存證明
第十五條 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的,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人員匯繳變更清冊》。
第十六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提供以下材料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申請表》;
(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材料原件,包括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門責令關閉、注銷工商登記的文件等。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工資關系的,單位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人員匯繳變更清冊》辦理啟封手續。
第十八條 職工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后,應辦理同城轉移或異地轉移,具體辦理要求如下:
(一)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均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同城轉移手續。辦理同城轉移應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本人辦理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申請表》及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的,可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提供《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申請委托書》《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申請表》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二)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其中一方不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異地轉入或異地轉出手續。職工在我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可辦理異地轉入。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后,可向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將在我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到外市。辦理異地轉入應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本人辦理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及身份證件原件。
2.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的,可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提供《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九條 單位或職工可到銀行或通過線上渠道(政務服務網、手機客戶端等,下同)申請開具繳存證明。職工申請開具繳存證明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單位申請開具繳存證明的,應提供開具繳存證明的申請、單位社會保險參保明細。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條 單位或職工可到銀行或通過線上渠道申請辦理住房公積繳存業務。
單位或職工到銀行辦理的,應提交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材料原件或復印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銀行經辦人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符合條件的,銀行經辦人予以辦理或受理后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單位或職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的,應按要求進行身份認證并上傳相關材料,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 已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申請開通網上業務,通過線上渠道辦理新開戶、封存、啟封、匯繳、補繳、轉移及年度繳存調整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開通網上業務或注銷網上業務應提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職工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電子證照共享等方式對相關信息進行查詢、核驗、獲取的,可免提交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實體證照。單位經辦人或職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進行身份認證后,可免提交身份證件、免填寫相關表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材料申請公積金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職工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單位已不存在的,職工可憑有效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