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3025
關于印發《江門市產權電子交易規程》的通知
江政數〔2023〕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各交易主體:
為規范我市產權電子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現將《江門市產權電子交易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門市產權電子交易規程
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3年9月10日
?。ńT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咨詢電話:0750-3509203)
附件
江門市產權電子交易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和規范江門市產權交易的管理,提高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水平,實現公共資源高效利用,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13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政數〔202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江門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以電子交易方式公開進行產權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通過交易中心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依法參與江門市產權電子交易活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交易原則】產權電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產權電子交易及其交易各方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監察。
在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均以網絡競價方式實施。
第四條【交易范圍】產權交易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江門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執行。
按規定須進入省級以上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產權(資產)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易形式】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由申請及受理、網絡競價、資金結算等功能組成。
第六條【交易程序】產權電子交易應當遵循如下程序操作:
?。ㄒ唬┦芾斫灰醉椖?;
?。ǘ┌l布交易信息;
?。ㄈ└偼度宿k理身份注冊;
?。ㄋ模└偼度颂峤桓偼渡暾?;
?。ㄎ澹└偼度私患{競投保證金獲得競投資格;
?。└偼度司W絡競價;
?。ㄆ撸┏山淮_認;
?。ò耍┵Y金結算。
第七條【交易責任】交易中心系產權交易的政府公共平臺,負責組織交易各方依法依規進行公開交易活動。產權交易項目是否具備交易條件以及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由交易各方主體依法承擔,交易中心僅對交易事項作程序性審核,不進行實質性審核,不負責標的物的保管、維護,不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章 受理交易項目
第八條【交易委托】委托方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產權電子交易所需的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掛牌公告前進行備案或報批的項目,由委托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或報批手續。
第九條【交易受理】符合產權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交易中心應當將審核意見反饋委托方并退回相關材料。
第十條【交易信息】委托方應當在掛牌公告中披露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競投人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和保證金的處置等內容。
第十一條【交易特殊條件設置】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針對競投人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委托方對競投人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并在掛牌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二條【交易保留價】委托方可以設置保留價。競投人的最終報價達到保留價或以上,標的成交;未達到保留價時,標的不成交。
第三章 發布交易信息
第十三條【信息發布】交易中心負責通過交易平臺官方網站、市級或以上等媒體發布掛牌公告、《交易須知》和交易相關的主要信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信息公告期】委托方應當根據標的情況,在掛牌公告中合理設定公告期限以及延長公告的有關事項。發布掛牌公告時,項目評估報告須在有效期內。
產權交易項目,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7天,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競投人,且不變更掛牌公告內容的,交易中心可以按照委托方在掛牌公告中的規定延長公告期限,每次延長公告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掛牌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掛牌公告到期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補充公告】公告期間,如掛牌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交易中心應當按原信息發布渠道補充公告。涉及影響標的價格的重要變動、交易條件重大變更等因素,補充公告的期限應當自補充公告之日起,不少于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交易項目公告的期限,交易報名截止時間、網絡競價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六條【交易掛牌價】首次產權電子交易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核準的“評估價”或“批準處置價”。如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能征集到競投人,委托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價90%幅度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價的90%,委托方應當重新獲得批準機構批準,并經交易中心審核后,重新發布掛牌公告。
重新發布掛牌公告的日期應當在該交易項目評估報告有效期內。
第四章 競投人登記
第十七條【交易注冊】競投人須辦理身份注冊,競投人在注冊賬戶時應當按照規定準確、真實填寫自己所注冊賬戶的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競投人責任】競投人應當詳細閱讀掛牌公告、《交易須知》和標的相關信息。競投人對相關文件有疑問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咨詢。競投人可以現場查看標的物,對標的物現狀有疑議的,應當在提交競投申請前提出書面意見。競投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標的物現狀及相關情況無異議。
第十九條【競投申請】產權電子交易只接受網上競投申請,不接受電話、郵寄、書面、口頭等其他形式的申請。
第二十條【資料提交】競投人應當按掛牌公告要求在競投申請起止時間內在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ㄒ唬┢髽I法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并蓋章確認):
1.有效的營業執照;
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ǘ┳匀蝗诵杼峤坏牟牧希ㄔ驈陀〖?/p>
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如交易項目設置競投人資格條件的,競投人競投資格須經委托方核驗通過。
第二十一條【優先權設置】競投人對標的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委托方須如實填寫,并在掛牌公告中如實反映。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投人在同等條件下對標的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第二十二條【保證金交納】競投申請提交后,競投人需向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自動分配的賬號交納競投保證金。該賬號一經分配不得變更且為唯一賬號。
競投人應當通過本人賬戶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交納競投保證金。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在確認競投保證金按時足額到賬后自動賦予參與競投的資格。每筆競投保證金只對應競投一項標的,如需競投多項標的,則須分別交納競投保證金至各標的對應的賬號。
競投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以掛牌公告規定時間為準。在此時間點之前到賬的競投保證金被視為有效,否則被視為無效。
競投人可自行通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及時查詢競投保證金到賬情況。
第五章 網絡競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報價方式】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競投人足額交納競投保證金獲得參與競投的資格后,在網絡競價時間內登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網絡競價。
網絡競價分為“網上自由報價”和“網上限時競價”兩個階段,網絡競價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栽鰞r方式進行報價;
?。ǘ└偼度丝梢远啻螆髢r;
?。ㄈ┏醮螆髢r不得低于掛牌價;
?。ㄋ模┟看螆髢r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價位遞增1個加價幅度價位或1個加價幅度價位的整數倍;
?。ㄎ澹┫碛袃炏荣徺I(承租)權的競投人可按現有最高報價或按本條第(四)項規則進行報價。
競投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記錄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條【自由報價規定】網上自由報價期間原則上為1天,從網上自由報價開始當日10時起至次日10時止,交易中心可根據交易系統和業務需要,設置網上自由報價開始時間,具體信息以掛牌公告規定為準。在網上自由報價期間,競投人可以對標的不受每輪報價時間限制自由地充分報價。
第二十五條【限時競價規定】在掛牌公告規定的網上自由報價期限截止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隨即進入網上限時競價階段。網上限時競價時間周期統一設置為5分鐘。所有競投人均可以參與網上限時競價。網上限時競價可以由多個時間周期組成,在每個時間周期內有競投人加價的,則以此報價時間為新的時間周期起點,往后等待新的報價,直至最后一個時間周期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為止。
網上限時競價結束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并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
第六章 成交確認和資金結算
第二十六條【交易結果確認】網上限時競價結束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按照下列規定確認交易結果:
?。ㄒ唬┤缭O置保留價的,最終報價且不低于保留價的競投人被確認為競得人;如無設置保留價的,最終報價的競投人被確認為競得人。
?。ǘ┰谡麄€網絡競價期間內無報價、最終報價低于保留價或不符合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標的不成交。
第二十七條【成交確認】標的成交后,交易中心應當公告交易結果并通知競得人,競得人應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與委托方簽訂成交合同或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競投保證金處理】標的成交后,競得人交納的競投保證金按掛牌公告規定的方式處置。未競得人交納的競投保證金,交易中心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競投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二十九條【交易貨幣】若無特別約定,交納競投保證金、支付相關款項及其他按規定需支付的費用均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七章 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交易系統維護】交易中心負責維護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管理。交易中心應當嚴格執行網絡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安全。
第三十一條【交易系統保密】交易期間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信息嚴格保密。
第三十二條【網絡傳輸】交易中心對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的網絡信息傳輸應當采取數據加密處理,保護網絡傳輸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交易系統和數據維護】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數據不得篡改。
第三十四條【交易系統數據記錄】產權電子交易期間,確保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自動記錄用戶對系統的相關操作,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準。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交易中止、終止規定】交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應當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
?。ㄒ唬┊a權電子交易系統故障、損壞或不能正常運行,或因發生不可抗力,影響產權電子交易的;
?。ǘ┪蟹教岢鰰嬉笾兄够蚪K止產權電子交易的;
?。ㄈ┧痉C關要求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的;
?。ㄋ模┢渌婪☉斨兄够蚪K止產權電子交易的。
第三十六條【交易中止、終止處理】出現本規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交易中心應中止產權電子交易,并將情況告知委托方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待問題排查、消除后恢復交易。
出現本規程第三十五條第(二)至(四)項情形的,交易中心應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并應當將情況告知委托方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交易中心通過原信息發布渠道發布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公告,并關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報價通道。
產權電子交易中止后恢復交易的,應發布恢復交易公告。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恢復公告的期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產權交易項目累計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7天,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故障處理】網絡競價過程中,由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因故障、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導致競投人無法報價、報價異?;驁髢r中止的,交易中心應當發布通知將發生的情況告知所有競投人,并發布公告中止交易。經交易中心調查核實,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后,在原競投人中重新組織網絡競價。交易中心通過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發布掛牌公告,重新規定網絡競價時間,重新開始網絡競價程序。公告期結束后原競投人即可按新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價開始網絡競價。
競投人因個人電子設備、網絡問題或操作不當導致的失誤或無效報價,不在啟動重新網絡競價程序范圍,其后果由競投人承擔。
第九章 責任
第三十八條【競投人賬戶保密責任】競投人應當對注冊賬戶安全負責,任何使用競投人的登錄名和密碼登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的用戶,其一切行為均被視為競投人本人的行為,由競投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競投人報價行為責任】競投人在參與網絡競價之前,應當對標的物的外觀、特征、質量、數量和存在瑕疵等要素進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參與網絡競價以后,被視為接受交易中心已公布的對競投人的要求和相關條件,須對自己的報價行為負責。
第四十條【競得人違規行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結果無效,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競得人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峁┨摷傥募牧?、隱瞞重要事實競得的;
?。ǘ┎扇⌒匈V、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ㄈ┎扇∑渌欠ㄊ侄胃偟玫?。
第四十一條【競得人、委托方違反公告要求的處理】競得人、委托方違反公告要求造成損失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交易無效】因競得人違規、違約導致交易結果無效、取消的,產權電子交易程序終止。若委托方重新掛牌交易的,應重新向交易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十三條【委托方責任和義務】下列事項應由委托方承擔:
?。ㄒ唬椖拷灰讞l件、要求、特殊情況條款的設置、調整、未盡事宜的補充等進行說明、解釋;
?。ǘ┨幚矸且蚍ǘń灰壮绦蛞l的質疑、投訴;
?。ㄈ桓兜臉说奈镓撚斜9芰x務;
?。ㄋ模┙M織或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ㄎ澹灰谆顒铀蟹枪_的信息嚴格保密。
第四十四條【交易平臺工作人員責任】交易平臺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產權電子交易的各項信息資料安全和保密。對交易平臺工作人員在產權電子交易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交易中心責任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不承擔相關責任:
?。ㄒ唬└偼度艘騻€人原因未及時關注交易中心發布的有關交易信息的;
?。ǘ└偼度颂顚懙男畔⒉徽鎸?、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冊賬戶無法使用或保證金無法退還的;
?。ㄈ└偼度藗€人終端設備或網絡異常導致無法正常報價的;
?。ㄋ模└偼度藗€人終端設備設定時間與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顯示時間不符而導致未按時參與報價的;
?。ㄎ澹└偼度藳]有按時交納競投保證金,造成競投保證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到賬,或到賬后沒有及時在網絡競價期限截止前進行有效報價的;
?。┮勒辗?、法規、規章及操作規程應當由競投人或委托方承擔責任的。
由于不可抗力、網絡入侵等外部因素,導致產權電子交易時間的變更、網絡堵塞等故障,造成競投人不能及時完成身份注冊、下載有關文件、提出競投申請、交納競投保證金和獲得參與競投資格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積極補救措施外,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爭議解決方式】產權電子交易中所涉及的糾紛與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解釋權】本規程由江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施行年限】本規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